新加坡最高法院日前驳回杨伟光挑战总检察署选择性提控之申请,“杨伟光后援会”对此深表遗憾。

马来西亚公民杨伟光被裁定贩运47.27克海洛因,在新加坡“防止滥用毒品法令”(2001年修订)第185条s5(1) (a)下被判处死刑,声称总检察署在行使其起诉裁量权时,已初步构成对他的不公平待遇。

这项上诉申请的事实根据是:总检察署经已撤销了所有26项对谢春林(36岁,新加坡籍)的控状,而前者正是唆使杨伟光贩运毒品的幕后首脑。

在这过程中,总检察署也对另一位同样是运毒的新加坡公民高博强,提出非死刑控罪(少于15克),即便是被捕时人赃俱获。

新加坡最高法院已于2012年3月14日聆审上诉申请,双方律师在3月19日继续为此案进行陈词。

当所有证据都指向贩毒集团主脑时,总检察署为何不对此提控,以致本案出现疑点,让外界对反毒政策与法律的公正及有效性产生质疑?

像杨伟光这样的跑腿,往往是在社会上受到边缘化的弱势群体,被贩毒集团操纵于股掌之间。

针于像伟光这样的跑腿,我们有着双重推定的法律和强制死刑罪,但对贩毒集团主谋,我们却只是“罪证不足”,杨伟光案件曝露出整个反毒制度是何其讽刺。低階运毒者已成为严苛反毒法令下的牺牲品。

多年来,纵使许多跑腿已被处决,幕后主脑仍逃过法律制裁,依旧操纵贩毒集团的运作,继续利用跑腿运毒。毒品泛滥问题无法解决,有何实质意义?

杨伟光案提出了一个事实:总检察署拥有绝对的权力,来决定起诉何人与否、以何罪名起诉。而这权力是不容被挑战的,更无须对外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即使是在行使这权力时,出现了像杨伟光案如此明显的歧视。

同样让我们深感震惊的是,最高法院上诉庭表示,尽管杨伟光的死刑判决有违新加坡宪法第12条文所保障的公平对待权利,上诉庭也无法做些什么,以推翻该项判决。

试问,法庭不是体现正义、维护宪法之处吗?假使法庭无法保障人的宪赋权利,人间正义何处寻?

我们重申,杨伟光确实已遭受不公平的待遇。马来西亚政府有义务保护本国公民免受如此不公平的对待,尤其本案攸关人命。

“杨伟光后援会”已在2012年3月26日向我国外交部提呈备忘录。当局已听取内容,充分了解个中情况。我们敦促马来西亚政府穷尽任何管道,设法挽救这位年轻人的生命,包括将此案带到国际法庭。
杨伟光后援会协调员
饶兆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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