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去年902劳勿绿色集会的两名集会召集人与两名参与集会的家长被援引《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提控,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青年团(隆雪华青)深表不满,并认为该提控完全不合理。
隆雪华青认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Akta Perhimpunan Aman 2012)美其名为允许国民举办或参与和平集会,事实上却是为了严厉控制和平集会以及剥夺国民及非国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
《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提供了内政部长部长和警方绝对的权力以进一步限制集会自由。该法令第4条文就禁止了人民举办街头和平集会,也禁止21岁以下的公民举办和平集会。同时也禁止小孩和非国民参与和平集会,小孩只可以参加宗教、习俗、丧礼或由部长所批准的集会。可见《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的条文内容匪夷所思,极其苛刻,并严重侵犯人权和我国宪法第10条文。
《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15条文也阐明,警区主任可以对集会施加各项限制与条件,包括集会日期、时间、时限、地点、集会方式、参与者集会行为管制、清理费、关注和反对者的利益等其他条件。不遵守当局设下的限制与条件即属犯罪,罪成者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我国政府应向同样是共和联邦国的纽西兰看齐。纽西兰政府不但不钳制和平集会的自由,更通过《1990年纽西兰权利法案》(New Zealand Bill of Rights Act 1990)和《1993年人权法》(Human Rights Act 1993)来保障人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权利。
“《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已经严重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20条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10条文。人人应当有权享有言论、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整本法令都在强调如何钳制和平集会的自由,因此我们要求政府废除这种剥夺人权的恶法。”隆雪华青团长赖康辉表示。
最后,隆雪华青要求政府废除《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并撤销提控所有和平集会参与者。
隆雪华青团长
赖康辉 谨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