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雪华堂认为,日前提呈国会一读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草案》,美其名是修法,但实则限制重重。新法延续《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所提供的不当权力,授权警政机关进一步限缩箝制、压缩国人陈情集会空间,严重侵害宪赋权利,是为民主法治之耻。

2010年10月,联合国大会15/21号决议也再次肯认和平集会结社的权利,决议文中提及:为了充分保障少数族群表达言论自由的权利,和平的集会结社应不受任何干涉及限制。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也载明,保障人民集会自由权利,但当局日前提出的新版本,仍维持高度强制性的事先申请制(30天通知)、广设集会禁区,提高警方罚款额度、设定年龄须达21岁,恐怕都与宪政主义主张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精神有所抵触。如此把法案当作工具,箝制人民表达异议声音的自由,令人十分痛心。

众所周知,《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条是威权时代的过时法令,违反人权与民主原则,成为政府箝制公民集会的工具,早该在民主化进程中被淘汰,才符合国人期待。

修改恶法,应朝文明、进步的方向。限缩自由的恶法法从威权时代延用到今天,如今要进行修法,意义重大,不可不慎。我们坚决反对这项错误版本的同时,也希望催生正确修法,还国人一部符合时代民主进程的和平集会法。

隆雪华堂会长
陈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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