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女扣留犯被裸体体罚到扣留犯在扣留间离奇死亡的事件,证明警方在扣留间滥用权力的情况已经非常严重,而这只是冰山的一角!那些默默无闻对刑事程序完全无知的小市民,被警方扣留后的命运又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刑事程序其实明文规定,警方不能用暴力、利诱的手段获取口供,1953年的扣留间条例,则限制警方只能对扣留犯进行食物限制、比较小的扣留间监禁或迁移扣留犯的处罚。为什么警方对这一切都视而不见?

民权委员会认为,刑事程序的第117条文的扣留期限太长,是造成警方在扣留间滥用权力的原因之一。政府应痛定思痛,遵循2005年警察皇家调查委员会的建议,缩短扣留犯的扣留期,提高法庭对警方行为的监督,加强扣留间的24小时录影(Camera Surveillance)设备,并对滥用权力的警方人员绳之以法,方能减少警方滥用权力,重建警察的健康形象。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