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第9大马计划〉是我国未来五年的发展蓝图。除了应对性的措施,它也必须具备前瞻性的规划。因此,我们提出“完善治理:与公民社会建立伙伴关系”,希望政府能够将它列为第九大马计划的其中一项核心指导原则。

当前走入新世纪的马来西亚,正面对全球化与竞争力的强劲挑战,政府在社会与行政的治理(governance)问题上,也受到各种严峻考验。我们建议,在第九个大马计划下,政府应该强调治理的效能,完善治理的品质。为此,在具体策略上,政府有必要重视民间组织的角色,调动民间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与公民社会建立友善与和谐的协作模式,并在治理问题上与公民社会共同营造伙伴的关系。因为缺乏公民社会的参与和介入,就不可能创造良好的治理效果。

治理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治理概念的主要特征是:不再是监督,而是公私合伙,不再是中央集权,而是权力分散,不再是由国家进行分配,而是国家只负责管理,不再是行政部门的管理,而是根据市场原则的管理,不再是由国家指导,而是由国家和私人部门合作。因此,先进国家的公共行政专家就提出,以治理概念取代统治概念,应纳进公民社会与民间的力量,一起解决治理上面对的困境。

在良好的治理下,决策必然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透明性(transparency)、责任性(accountability),同时符合法治原则(rule of law)、有回应能力(responsiveness),以及效能(effectiveness)。近年来,在各国的社会发展经验与状况显示,公民社会都有协助国家治理的能力;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非只处于对立和敌对的状态,两者其实还存有一种良性的互动和合作关系。

如果公民社会能够成熟壮大,它们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就日形重要,既可能独自分担社会的某些管理职能,也可以与政府机构合作,与政府一起扮演治理角色。相反的,一个疲弱和缺乏活力的社会,不只无法配合政府治理之需要,甚至拖慢社会进步的步伐。

事实上,我国一些批判性的团体,例如国民醒觉运动(Aliran)、人民之声(Suaram)、董教总、回教姐妹组织(Sister in Islam)、公正世界运动(JUST)、妇女集体发展中心(WDC)、妇女劳工力量(Tenaganita)等等,都是公民社会重建的环节,其批判及监督政府的功能,也是“完善治理”不可或缺的因素,他们在维护人权及社会正义方面,亦为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当前我国政府面临诸多治理上的课题,如环保、水供、医疗、社区建设、外劳、人权、教育、私营化政策等,无论在政策与执行上都出现一些偏差。但是,政府却未能开放决策的管道,接纳公民社会的参与,透过制度化的机制,以减少治理上的困境。

因此,我们建议政府在第九个大马计划下,通过更加开明与合理的步骤,与公民社会建立伙伴关系,共同合作合伙,解放社会力,调动社会的积极性,改善治理效能。

我们认为,“完善治理,与公民社会建立伙伴关系”,应列为第九大马计划的其中一项核心指导原则。如果在第九大马计划落实过程中,政府将良性的社会力量拒之门外,必将抵销了国家发展与完善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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