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欢迎联邦法院的历史性判决,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违宪,恢复人民集会自由。
鉴于这项裁决,本会敦促政府:立即停止一切对集会主办者及参与者的调查与提控,并尽快废除《和平集会法》,以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的集会权利。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 (Tengku Maimun) 为首的五司今日一致裁定,《2012年和平集会法》中,要求集会主办者必须5天前通知当局的第9(5)条文规定求,是对集会自由的 “非合理限制”。这种不成比例的干预,已超越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所允许的范围。
《2012和平集会法》虽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名,实则屡遭当权者滥用,成为压制异议、打击社会运动的工具。警方多次援引第9(5) 条文,以 “调查” 为名骚扰集会主办方与参与者;更惯常将未提前报备的集会直接定性为 “非法集会” ,此举不仅污名化和平集会,更刻意制造社会对立,压缩公共议题的讨论空间。
本会强调,集会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政府理应履行保障职责。然而,现状却是政府一方设置重重行政障碍阻挠集会举办,另一方又对集会参与者秋后算账。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本应维护集会安全的执法机关,反而与行使宪法权利的人民为敌,误导公众认知,破坏社会和谐。
有鉴于此,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郑重呼吁:
- 政府必须立即尊重联邦法院裁决;
- 全面废除《和平集会法》;
- 切实保障宪法第10条赋予公民的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开启马来西亚民主转型的新篇章,构建健康开放的公民社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