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吉兰丹州议会日前通过修正《2002年伊斯兰刑事程序法》,允许公开鞭刑,隆雪华堂认为这已抵触联邦宪法,以及国会尚未通过的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法案(355法令修正案),因此,呼吁公民社会坚决捍卫联邦宪法,一同要求丹州议会废止这项修正案。

我们认为,这项伊刑法修正案,已违反联邦宪法的世俗结构,是一项及分化社会的法令,将使到我国社会的未来充满不确定性。公开鞭刑是丹州朝向断肢法的突破口,是不人道与屈辱性待遇及惩罚,既违反世界人权宣言,也不符国际公约的规范。

我国联邦宪法第75条款经已阐明,倘若州与联邦法律有所抵触,一切以联邦宪法为依归,各州法律在抵触范围内无效。丹州伊刑法与联邦宪法出现矛盾之处,在于伊刑法抵触宪法第5(1)条的“人身自由权利”、第7(2)条的“禁止重叠审讯”以及第8(1)条的“平等权利”。

我们强调,我国是一个由多元族群、多元文化和多元宗教组成的社会,联邦宪法所构筑的马来西亚,既非伊斯兰神权国,亦不落实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法律制度。根据联邦法院在1988年的裁决,我国法律遵循伊斯兰原则,并确立马来西亚为世俗国。倘若将伊刑法纳入本国司法体系,意味着将伊刑法带入世俗体系,导致联邦宪法变质,更严重的是造成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分化,进一步撕裂整个国家。

宪法仅允许州政府制定违反伊斯兰戒律的相关法律,而这些法律仅局限在伊斯兰法律、个人及家庭法律。州政府无权制定及落实任何刑事法,包括伊刑法,州法律也不允许这些行为,因此,丹州议会这项修法已超出州法律的权限。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隆雪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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