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雪华堂妇女组要求司法检讨上诉庭判决,决不能让一个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犯罪者消遥法外。我们也要求政府修改刑事法典,扩大有关强奸的定义,确保无知少女成为法律灰色地带的牺牲者。
上诉庭于2015年7月5日裁决手指插私处不符强奸定义已引起了社会哗嘫!大家不禁异口同声的问:怎么可能让一个干下令人发指行为,令一名未成年少女未婚生子的罪犯如此地侥幸逃过法律制裁!
被告辩护律师指,被告于抗辩中指受害人为被告手淫,直到他射精。被告声称受害人怀孕是因为他将沾有精液的手指插入她的阴道。由于他的阴茎没有插入深入受害人的私处,所以没有发生强奸的行为。控方所传招的妇产科专科医生作证时表示同意被告的说词,即如果用手指把充满精子的精液带进入阴道,是可能造成怀孕。
被告律师也提出了许多有利予被告的疑点如受害者的口供不一及控方没有传召多位关键性证人等。法院是因控方无法提出超越合理疑点(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证据而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众所周知,要指控他人强奸是很容易,但却很难证明有关指控和定罪。在这种情况下,检控官应该非常小心,在有意提控犯案者前谨慎评估证据。撇开技术性不谈,被告承认他把他的手指插入受害者的阴道,这已经是侮辱受害者的清白,违反了刑法典第354条文或以暴力侵犯儿童,违反了17(ii) 2001年儿童法案。
隆雪华堂妇女组对第二律政司向媒体声称总检察署已经接受上诉法院的判决,将不会有进一步的上诉,因为上诉法院是审理源自低等法庭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的言论表示遗憾。我们认为,总检察署应该申请司法检讨,特别是目前的情况是关系到公共利益。总检察署必须发出一个强烈的信息表示该署决不会容忍这种事件的发生。被告可能侥幸,因为在现有的刑事法典下,他以手指插入被害人的阴道不符强奸的定义。但他是一个恋童癖者,他的性虐待行为是违法的,他应有的位置是在监狱!
隆雪华堂妇女组呼吁执法单位提升检控素质,并呼吁各有关机构重视儿童法令的存在及熟悉它的各项条文以更有效的保护地保护儿童,避免他们成为性侵犯的受害者。任何孩子被成年人利用来满足性欲者,顾名思义,是性暴力的受害者,必须受到保护和支持。这是2001年儿童法令的精神和意图。
隆雪华堂妇女组
主席:黄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