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总最近有三项会议的处理方式,值得各方关注。
这三项会议是:
(1)2014年10月25日由董总六州董联会联名提出要求召开特大;
(2)2014年11月9日第29届董总中央常委第8次会议;
(3)董总主席提出的2014年12月7日讨论关中生考统考事宜的特大。
讨论这三项会议,并非要干预董总内政,而是三项会议的处理方式,基本上违反法治精神,破坏我国华团运作的法治基础,若不及时厘清问题的症结和谬误,恐怕日后在华团留下不健康的后遗症及歪风。
有关争议逐项论述如下:
1.会员要求召开特大的权利
针对召开特大的途径和程序,《董总章程》相关条文规定如下:
6.2.2 主席在接到至少有五(5)个会员联名提出要求并附上相关理由和议程,则必须于三十(30)天内召开特别会员代表大会;
6.2.3 特别会员代表大会的开会通知必须在开会前二十一(21)天发出,列明议程。
六州董联会(即柔佛、马六甲、霹雳、槟城、吉打、玻璃市)于2014年10月25日向董总主席叶新田提呈函件,要求召开特大,以罢免董总署理主席邹寿汉先生,理由是邹先生的言行破坏华教的形象。
董总主席接到有关的函件,理应根据章程的规定,着手安排召开特大事宜。然而董总主席却以理由不充足为由,拒绝召开特大。查阅《董总章程》,主席无权决定会员要求召开特大之理由是否充分,理由充分与否,由特大出席者讨论定夺。主席理应收到开会要求后,立即照章行事。因此,主席擅作主张,剥夺会员要求召开特大,以讨论所拟订的议程及决策的权利,此举是藐视章程,同时有包庇署理主席之嫌。董总主席公然违背法治运作,是不可思议的做法。
2.争议性问题的处理
《董总章程》没有清楚说明,在主席拒绝召开特大的情况下,联署者可否自行召开大会;不过,《董总章程》第9.3条文说得很清楚:“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凡本章程未有说明或出现争议之事项,由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及作出决定,并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为最后决定。”此条文彰显组织问题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精神,而不是主席一个人说了算。
因此,在六州董联会召开特大的要求被董总主席个人否决之后,有常委把此问题带到中央常务委员会讨论,乃自然而然之举,也是恰当的管道。实际上,由于按照程序要求召开特大却遭到否决已是无可否认之事实,主席本来应该主动要求中央常委讨论此事项并一起作决定,而不是反过来,拒绝让常委在会议中讨论。
3.临时动议的性质与迫切性
在会议中,“临时动议”属于正式的动议,须经过动议和附议(若无人附议,则当作该临时动议被否决),然后进入讨论阶段,最后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而“其他”事项,则属于报告性质,包括报告近期的事项、针对某个特定的事项作出投诉、或提出建议等等。有别于“临时动议”,“其他”事项并非动议,所以无需进行表决和作出决议,但可以记录在案当作备案。
董总中常委会议中有委员提出临时动议,要求将“讨论召开特大事项”列入议程。基于六州董联会原先要求召开的特大并未如期举行,因此,该项要求具备急迫性,符合提出临时动议的条件。董总主席实际上也有义务向中常委解释何以他没有“照章行事”。
上述临时动议是否正式列入议程,应交由与会者进行提议、附议及表决的程序来断定。会议主席个人拒绝将有关临时动议列入议程,等于是剥夺了与会者的权利,有滥权之嫌,甚至让人产生包庇署理主席之印象。
4.董总主席紧急召开的“特大”
针对董总主席个人发函安排在12月7日召开的“通过和接纳关中生报考独中统考”的特大,隆雪华堂认为这是一项问题重重的“特大”:
(1) 如此重大课题,若非经过董总中委或常委会的集体决策,而仅是董总主席单方面的决定,虽然章程允许,但不符合民主精神,恐怕后患无穷。
(2) 不尊重董教总独中工委会的专业,在这个工委会考察关中,调查报告尚未出炉之前,董总主席便个人发函召开“特大”,等于否决董教总独中工委会的角色,公然羞辱工委会的成员。
(3) 假如此次特大通过的决定,与董教总独中工委会的决定不一致,也将产生众多问题。
5.小结
近年来董总的内部纠纷,已成为华社众人皆知的不争事实。作为崇尚法治的国家和团体,我们认为解决董总问题必须按章行事。基于以上所提出各项违反法治精神的例子,冲击我国华团和公民社会团体的健康和健全运作。我们认为有必要正视和表明立场,以免构成恶劣先例;而董总,尤其是董总主席,有必要亡羊补牢,及时纠正有关错误。
隆雪华堂会长
陈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