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伊斯兰党长老协商理事会署理主席哈伦丁日前伊刑事法的言论,我们有必要提醒,宪法经已阐明马来西亚是世俗国,且最高法院五司亦曾经在1988年裁决马来西亚是为世俗国。
我国独立至今已有55年,国内频生宪政体制、社会契约、国家认同、族群与宗教等议题争议。过去,朝野政党与社会也相继争议我国是伊斯兰国或世俗国。这些事件正好促使公民深刻地反省独立以来的国家体制问题。
马来西亚奉行君主立宪制,宪法并未载明“马来西亚是伊斯兰国”,反之规定:“伊斯兰教是联合邦的宗教,但其他宗教可在联合邦任何地方安宁和谐地自由奉行”【第3(1)条款】,也明文规定:“人人都有权信仰及奉行他们本身的宗教,也有权传播他们的宗教。”【第11(1)条款】。
换言之,伊斯兰教只是在世俗马来西亚国度里众多种宗教中之一而已;不过,伊斯兰教较特殊的地位在于它是官方宗教。
我们尊重伊党的追求最终神权回教国之最终目标,该党领袖不时发表类似言论,重提斗争目标、倡导伊斯兰国理想,属于言论自由之范畴,诚然可以理解。但伊党理应清楚体认,就算民联成功执政,该党在现有政治现实里也难以组织强势、单一政府执政,无法落实真正的伊斯兰国,因此,其言论应审慎顾及非穆斯林社群的感受与权益,尊重及包容多元社会的看法。
第十三届全国大选前夕,公民社会须慎思明辨,认清此刻有关伊斯兰国争议再起,乃源自政治攻防的炒作语言,抑或诚恳踏实的朝野辩论,否则,应尽速回归更具深度的政经文教政策辩论,无需随特定政治操作起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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