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歧视性的案例非常具症候地反映了社会长期存在的不合理思维与偏见,即习惯性地将某些社会所贬抑的个人行为与其所属的族群、阶级、国籍等身份扣联在一起,并以此推定其所属的社群必定分享或代表了这些不可欲的行为。如果任由这些偏见滋生,就会很容易形成集体的偏见,并在职场、商业服务乃至公共政策方面,变本加厉成为一种合理化的歧视性处事方针,因而危害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
今天本国对于中国女性的歧视并非是新鲜事,911事件后,欧美等地的回教徒都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其实,国内每天都发生歧视外劳、难民以及社会边缘社群的事件,这些社群承受着种种不合理的污名和打压。因此,中国女性受歧视的案例只不过印证了本国普遍存在的身份歧视问题。
法制性的反歧视不能被误解为压制言论自由的工具。这恰恰是本国陈旧的1948年煽动法令经常发生的情况。执政者宣称用以制裁伤害种族关系的行径,以保障种族和谐,然而实际上却无助于制约社会实际发生的歧视行径。相反地,煽动法令成了执政者压制异议者的工具,变相成为“保护性特权”的保卫工具,压制社会对于公共政策的自由讨论,妨害了族群之间的对话与谅解。
民权委员会认为,另立反歧视法更能彰显非歧视性公民身份平等的意义,并且涵盖了政府宣称煽动法令所保障的制约种族等歧视性行径,保障公民不受身份歧视的残害,而不会伤害言论自由。
今天社会已经有足够的成熟度,能够面对族群之间的差异与展开对话,需要的只是政府废弃不合理的政策与法律。而今天最好的开始,就是讨论草拟反歧视法,取代不合时宜的煽动法令,保障公民的身份平等,约束对于族群、阶级、性别等不合理的歧视。
隆雪华堂民权委员会
主席谢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