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吁请政府检讨1966年《社团法令》,规定凡申请注册新的华人团体,除了国文和英文名称外,若拟采用中文名称者,必须加以注明;而假设拟采用的名称及其性质与现有的团体相近,或可能引起混淆者,则社团注册官应指示申请者更改名称,或拒绝其申请。
3.吁请我国社团注册局将申请注册的华人团体以三种语文的名称公布在网页上,并且公布在各州中华大会堂,方便让公众人士查核;若发现有所不妥,可提出反对,以杜绝任何骑劫其他团体名称,或采用名称与性质相近之现象发生。
4.全力支持拥有120年历史的雪隆广肇会馆,并建议刚成立的“隆雪广肇会馆”应自行解散,以结束闹双胞的争议。
5.大会一致通过致函社团注册局要求撤销“隆雪广肇会馆”之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