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华青表示,理大大众传播系最后一年生苏淑桦被指涉及今年的全国大选活动,已经触犯了《大专法令》第15条文,其实是校方利用《大专法令》之便的最好证明。当我们仔细研究该条文后,就会发现其不妥之处。该条文说明,任何大学学生,在未经大学校长的允许下,不得参与任何政党、职工会或团体,或是对任何政党、职工会或团体表示支持、同情或反对。我们可以研究该条文具争议之处,如“未经大学校长允许下”等云云,而最不合理的地方就是“不得对任何政党、职工会或团体表示支持、同情或反对”。《大专法令》有许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条文,为何一名22岁,拥有投票权利的成人,须要由校长为她决定应该支持、同情或反对谁?
雪华青相信,该条文已经剥夺了个人的基本权利,理大校方对苏淑桦同学的指控不应沦为简单的技术条文之争。我们更加迫切需要辩论的是,《大专法令》的存在是否合理?《大专法令》是为了驯化学生,以便他们不会受到反对党的“利用”,还是为了确保他们惧于被惩罚,而继续支持现有的执政体系?
从苏淑桦同学面对纪律处份的事件来看,我国高等学府的掌舵人,对民主的认识严重不足。这起事件违背了民主的最高价值,即:“我不同意你的选择,但我誓死捍卫你的选择权利”。社会赋予苏淑桦同学选择支持或反对任何政党、社团的权利,她只须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她的选择不管是哪一方,只要没有妨害他人自由,理大校方就不能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