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警 方
1. 坚 决 要 求 警 方 加 强 破 案 效 率。
(希 望 警 方 以 更 专 业, 负 责 和 公 正 的 态 度 处 理 案 件。)
促 请 警 方 加 以 检 讨 及 改 善, 并 正 视 每 个 值 得 怀 疑 的 环 节, 以 免 让 干 案 者 轻 易 逃 脱。
2. 加 强 巡 逻, 包 括 住 宅 区 和 街 道。 因 为 营 造 一 个 安 全 的 居 住 环 境 是 政 府 的 责 任。
3. 要 求 警 方 提 供 教 育 妇 女 防 狼 技 巧 的 训 练。
B、地 方 当 局
1. 坚 决 要 求 公 共 及 私 人 停 车 场 聘 用 足 够 专 业 保 安 人 员。
2. 停 车 场 及 街 道 必 须 灯 光 明 亮。
3. 加 强 商 场 及 公 共 场 所 保 安 系 统, 例 如 设 立 警 钟, 并 硬 性 规 定 停 车 场、 广 场 及 电 梯 内 设 有 专 人 操 控 闭 路 电 视。
4. 设 有 预 先 缴 付 停 车 费 的 地 方, 必 须 有 专 人 站 岗, 以 监 督 车 辆 离 开。
5. 公 共 厕 所 必 须 有 人 定 时 巡 逻, 以 防 不 法 之 徒 有 机 可 乘, 在 厕 所 造 案。
6. 安 装 及 设 立 更 多 的 照 明 设 施 及 保 安 亭。
C、法 庭
1. 加 速 审 理 有 关 性 犯 罪 案 件 的 时 间, 因 为 现 有 的 法 庭 态 度 是 把 强 奸 案 当 成 普 通 案 件 来 处 理, 案 件 往 往 被 拖 了 很 多 年 都 未 审 完, 使 受 害 者 及 家 属 的 信 心 倍 受 打 击。
2. 强 烈 要 求 禁 止 强 奸 被 告 获 准 保 外 候 审, 以 避 免 被 告 弃 保, 威 胁 受 害 人 公 正, 或 在 保 外 候 审 期 间 重 犯。
3. 严 惩 强 奸 犯, 把 最 高 坐 牢 刑 罚 从 最 高20年 延 长 至 无 期 徒 刑, 超 过50岁 的 被 告, 也 一 律 施 加 鞭 刑。
D、社 团 / 学 校
1. 举 办 健 康 活 动, 并 配 合 警 方 教 育 妇 女 防 狼 之 道。
2. 发 挥 守 望 相 助 的 精 神, 帮 助 受 害 者 脱 离 困 境。
3. 鼓 励 受 害 者 勇 敢 举 报, 让 警 方 提 早 破 案。
4. 学 校 加 强 道 德 教 育, 灌 输 公 民 意 识 和 正 确 的 人 文 价 值 观。
E、其 他
1. 要 求 卫 生 部 在 各 医 院 设 立 专 为 强 奸 受 害 者 检 查 的 单 位 及 辅 导 中 心。
2. 所 有 传 媒 媒 介(包 括 电 子、 书 报、 刊 物、VCD等)积 极 加 强 道 德 重 整 的 再 教 育 的 功 能, 并 且 杜 绝 负 面 及 色 情 意 识 的 传 播。
F、女 性 本 身
1. 要 保 持 高 度 机 警, 遇 到 危 险 时 也 要 保 持 镇 定, 使 自 己 能 安 然 脱 离 险 境。
2. 携 带 防 身 自 卫 物 品。
3. 不 要 单 独 前 往 偏 僻 地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