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 雪 华 堂 在1923年 于 吉 隆 坡, 由 已 故 张 郁 才、 朱 嘉 炳 等 当 时 的 华 社 领 袖 所 成 立 的。 其 主 要 宗 旨 为 团 结、 维 护 及 代 表 涵 盖 业 缘、 地 缘、 血 缘、 学 缘 及 文 教 团 体 等 性 质 的 雪 隆 地 区 华 团。
· 自 创 会 以 来, 举 凡 雪 隆 地 区 我 华 胄 公 益 公 权 重 大 事 件, 莫 不 挺 身 而 出, 负 起 责 任。 不 仅 其 创 立 宗 旨 及 精 神 延 续 至 今, 而 且 其 会 所、 注 册 地 址、 会 议 地 点、 秘 书 处 及 重 大 活 动 都 一 直 在 吉 隆 坡 之 No. 1, Jalan Maharajalela, 50150 K.L.。
· 联 邦 直 辖 区 成 立 后, 雪 华 堂 章 程 曾 予 修 改, 并 特 别 阐 明 凡 于 雪 隆 地 区 注 册 之 华 团, 皆 可 成 为 其 会 员。
· 历 史 渊 源 上, 自 创 立 之 日 起, 雪 华 堂 已 精 神 上 及 实 际 情 况 代 表 了 雪 隆 地 区 的 华 社。
· 1998年 雪 华 堂 曾 通 过 其 名 称 加 上“吉 隆 坡”字 眼 的 决 议, 但 尚 待 实 现。
· 在 法 理 上, 凡 得 社 团 注 册 官 首 肯, 人 人 皆 可 自 由 结 社。 可 是, 在 道 德、 伦 理 及 社 会 融 洽 上, 以 拿 督 刘 磐 石 为 首 的 一 小 摄 人 成 立 的 隆 雪 堂, 经 引 起 华 人 社 会 的 关 注、 忧 虑 与 不 安。 过 去80年, 雪 华 堂 是 雪 隆 华 团 的 统 领 机 构; 秉 持 先 贤 创 会 宗 旨, 对 国 计 民 生 处 心 积 虑、 任 劳 任 怨, 昭 昭 载 绩 有 史 可 查。 职 是 之 故, 80年 后 的 今 天, 没 有 充 足 及 正 当 理 由 需 另 起 炉 灶, 以 与 雪 华 堂 分 庭 抗 礼。 斯 举 只 会 造 成 华 社 分 裂、 不 睦 及 混 乱。 华 社 不 能 坐 视 因 个 人 恩 怨, 藉 词 立 社 的 行 径, 此 例 一 开, 后 果 堪 虑。
有 鉴 于 隆 华 堂 成 立 将 对 华 社 带 来 深 远 与 恶 劣 影 响, 并 造 成 雪 隆 地 区 华 团 分 裂, 会 员 在 汇 报 会 上 所 达 致 的 共 识 如 下:
1. 本 大 会 确 认 雪 兰 莪 中 华 大 会 堂 为 雪 隆 地 区 华 社 唯 一 最 高 领 导 机 构;
2. 本 大 会 为 了 雪 隆 地 区 华 社 的 共 同 利 益, 以 及 显 示 团 结 一 致, 坚 决 支 持 雪 华 堂; 并 呼 吁 尚 未 加 入 雪 华 堂 的 雪 隆 华 团 加 入 本 堂。
3. 本 大 会 坚 决 反 对 “ 吉 隆 坡 中 华 大 会 堂 ” 的 成 立, 并 呼 吁 吉 隆 坡 区 华 团 坚 决 不 加 入 隆 华 堂 及 所 有 华 团 杯 葛 隆 华 堂 的 一 切 活 动。
4. 本 大 会 呼 吁 全 国 各 州 华 团 领 导 机 构 严 正 看 待“ 吉 隆 坡 中 华 大 会” 事 件, 提 高 警 惕、 团 结 一 致, 坚 决 遏 止 类 似 事 件 的 发 生 和 蔓 延。
5. 本 大 会 吁 请 社 团 注 册 官 撤 消“吉 隆 坡 中 华 大 会 堂”注 册 准 证。
6. 本 大 会 严 厉 谴 责 拿 督 刘 磐 石 身 为 本 堂 董 事, 竟 然 进 行 分 化 本 堂 的 举 措, 并 呼 吁 他 立 即 停 止 一 切 为 害 本 堂 的 行 为, 并 要 求 雪 华 堂 董 事 会 依 据 章 程 采 取 纪 律 行 动。
7. 本 大 会 一 致 全 力 支 持 本 堂 董 事 会 全 权 处 理 隆 华 堂 事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