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权 委 员 会 认 为, 赋 予 警 察 及 内 政 部 无 审 讯 扣 留 权 力 的 内 安 法 令, 在 过 去 四 十 五 年 来, 无 疑 地 已 被 滥 用 来 镇 压 国 内 的 政 治 异 己 及 反 对 的 声 音。 而 这 主 要 是 因 为 法 令 里 的“ 国 家 安 全” 的 理 由, 可 以 无 限 上 纲 ,以 致 几 乎 所 有 的 罪 名, 都 可 能 被 诠 释 为“ 威 胁 国 家 安 全” 而 合 理 化 内 安 法 令 的 应 用, 因 而 连 合 法 政 党 人 士、 教 育 工 作 者 及 社 会 工 作 者 等 都 成 为 内 安 法 令 的 牺 牲 品。 而 更 不 合 理 的 是, 警 察 及 内 政 部 的 扣 留 权 力, 是 不 须 由 法 庭 来 监 督 及 审 查 的。

民 权 委 员 会 在 主 张 废 除 内 安 法 令 的 同 时, 同 意 扑 灭 恐 怖 暴 力 活 动 的 需 要, 因 此 支 持 人 权 委 员 会 的 反 颠 覆 法 令 取 代 内 安 法 令。 但“ 颠 覆” 的 罪 名, 也 可 能 有 无 限 的 诠 释,“ 反 颠 覆 法 令” 必 须 严 格 锁 定 于 恐 怖 暴 力 活 动。 因 此, 人 权 委 员 会 所 建 议 的“ 颠 覆 罪 清 单”, 其 草 拟 须 更 严 密 谨 慎。

此 外, 反 颠 覆 法 令 也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人 权 委 员 会 所 强 调 的 基 本 原 则, 即 警 方 扣 留 权 力 不 可 超 过24 小 时; 只 有 高 庭 可 以 延 长 扣 留, 而 扣 留 不 可 超 过29 天;29 天 期 满 后, 便 要 给 予 释 放 或 控 上 法 庭 等 保 护 基 本 人 权 原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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