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煽动法令》下,所有被视为“煽动”或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行为与出版物,都可以被定罪。任何意欲以下这两类效果的言行,(一)对国家机关的仇恨、藐视、不满,包括针对法律或政策者;(二)种族或阶级之间的敌意;都可以被视为有“煽动倾向”。

保护国家机关免于受到来自公民叛国性的仇恨、藐视与不满,《刑事法典》已经有足够条文可以对付。更重要的是,这方面的考量,必须让位于公民就公共事务提出正当批评与不满的权利。否则,我们的民主就沦为虚文,自由也化为乌有。自由民主空洞化的危险,不幸地在《煽动法令》下是如此真实。当局在一个月内两次动用《煽动法令》对付部落客。七月的受害者是热门网站《今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的编辑Raja Petra Kamarudin(RPK),八月的受害者则是以国歌为副歌创作饶舌歌曲《我爱我的国家Negarakuku》的24岁大学生黄明志。

一如《内安法令》和《大专法令》,《煽动法令》必须废除。当政府在大选前夕对关心国事公民诸多迫害骚扰时,公民社会必须齐心协力反对!

为了避免公民与非公民受到仇恨与暴力的伤害,我们呼吁国会立法制定一项狭隘性定义(narrowly defined)的“反仇恨法”(anti-hatred law)。该法生效之时应该自动废除《煽动法令》,而其唯一目的则是保护公民与非公民,避免他们因为属于特定族裔或宗教社群、性别、信仰或生活方式而遭受语言或肢体上的暴力。为了确保有关新法不会被用来限制正当的对话、讨论与辩论,包括触及族群、信仰、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关等课题者,“反仇恨法”必须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在公民社会与公众的全面咨询与讨论下制定。唯有如此,马来西亚人才能够同时避免两害:仇恨罪行(hate crimes)与《煽动法令》下言论自由受压制。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民权委员会(CRC)、
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 (WAMI)、
独立新闻中心(CRC)、
政策研究中心(IKD)、
人民的国会(People’s Parliament)、
回教姐妹组织(SIS)、
妇女发展协力组织(WDC) 、
有心公民组织(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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